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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9 17:17:47 股吧网页版
宁苗生态: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9


证券代码:872328 证券简称:宁苗生态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宁夏宁苗生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宁夏宁苗生态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宁苗生态建设
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所有股票均采取记名方式。公司 形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牌后,公司应当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限责任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办理股票的集中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非公开发行股份;(二)向现 本:(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二)有股东派送红股;(三)以公积金转增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三)以公积金股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 转增股本;(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国证监会或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方式。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认购新股应当按照《公司法》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 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日起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应当自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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