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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25 15:40:50 股吧网页版
丽宫股份: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25


证券代码:872325 证券简称:丽宫股份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江门丽宫国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2024 年 9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拟进一步进行补充和完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具体如下:

1、启动条件及程序: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以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为准,下同)起 1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最近一年末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导致净资产或总股本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或每股价格相应进行调整)低于发行价,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指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如果最近一年末审计基准日后,
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导致净资产或总股本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或每股价格相应进行调整),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指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公司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制定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该等方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完成必要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实施方案。

2、终止实施条件: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间,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间,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各相关主体在单次或单一会计年度回购或增持股票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公司应当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稳定股价方案确定的回购金额和回购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并保证回购实施完毕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在制定稳定股价方案时,将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确定具体回购金额,且符合下列限定条件:1)单次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3)公司累计用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应当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稳定股价方案确定的增持金额和增持期间,以自有资金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合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并保证增持实施完毕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增持金额应符合下列限定条件:1)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合计总额不低于自上一会计年度年初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日累计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合计总额的 20%,如未获得现金分红,则单次增持金额合计不超过 2,00 万元且不低于 100 万元。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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