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1
证券代码:872324 证券简称:西信信息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西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17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西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西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西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其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二章监事
第四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监事可持有公司股份。
第五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存在《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内容。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监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监事辞任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任报告。
第十二条 监事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任报告,不得通过辞任等方式规避其应
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任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低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任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方能生效。在辞任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任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监事会应当及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提议召开会议选举职工代表监事,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选举股东代表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三条 监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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