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公告编号:2025-033
北京希肯琵雅国际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希肯琵雅国际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希肯琵雅国际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北京市
商务委员会批准,北京希肯琵雅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由中外合资企业
以发起方式整体改制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北京市东城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1801715831L。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北京希肯琵雅国际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CHIC-PIA International Culture Development Co., Ltd.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 2 号楼 D 座 4 层 B 区域 1 号
邮政编码:100027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00 万元。
(股份公司成立以 2016 年 9 月 30 日为改制基准日,根据大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以 2016 年 9 月 30
日为改制基准日的大信专审字【2017】第 1-00091 号《审计报告》,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人民币 15,246,509.72 元,其中人民币1,000 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剩余人民币 5,246,509.72 元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公司各发起人以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各自出资并应在审批机关批准后办理工商登记前完成各自出资。)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七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本章程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对公司拥有的国内外的信用、事业经验、人才的灵活运用,在中国国内外依法开展演出经纪业务,以此对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同时为公司实现可持续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文艺创作;组织文化艺术
交流活动;广告发布;个人商务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票务代理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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