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3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回购股份并注销事项
的合法合规意见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或“主办券商”)作为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举科技”或“公司”)的主办券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实施细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规定,对创举科技定向回购股票并注销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出具如下合法合规性审查意见:
一、本次回购股份是否符合《回购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一)《回购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公司可以根据相关回购条款或有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定向回购:……(二)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对行使权益的条件有特别规定(如服务期限、工作业绩等),因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如激励对象提前离职、业绩未达标等)、发生终止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情形的,挂牌公司根据相关回购条款或有关规定,回购激励对象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相关回购条款是指在已公开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股票发行方案、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相关文件中载明的触发回购情形的相关条款。”
(二)本次回购类型及依据
回购类型: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公司定向回购持股平台所持公司股份并注销。
依据:《回购实施细则》《业务办理指南》《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规定。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本次定向回购股份并注销符合《回购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二、本次回购股份是否依照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2026 年 1 月 30 日,创举科技召开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 2026 年第一次
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拟以回购注销方式终止实施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
2、2026 年 1 月 30 日,创举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终止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关于<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3、2026 年 1 月 30 日,创举科技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
《关于终止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关于<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因参会监事均需回避表决,故直接提交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监事会对定向回购并注销事项出具了审核意见。
4、2026 年 1 月 30 日,创举科技披露《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通知公告》,待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公司拟定向回购并注销员工持股平台直接持有的 3,640,000 股股份,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并及时披露通知情况。
5、2026 年 1 月 30 日,创举科技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
披露平台(https://www.neeq.com.cn)披露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关于终止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关于定向回购股份方案(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监事会对定向回购方案(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公告》等公告。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截至本意见出具日,创举科技本次定向回购股份并注销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进行了信息披露,符合《回购实施细则》相关规
定。
三、本次回购股份回购对象、价格、数量等要素是否准确,是否符合相关回购条款或有关规定,是否影响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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