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3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次修订稿)
修订内容的合法合规意见
主办券商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
二零二六年一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规定,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或“主办券商”)作为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举科技”或“公司”)的主办券商,对创举科技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修订内容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一、关于员工持股计划修订内容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创举科技综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意愿以及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为更好地维护公司员工的利益,拟提前终止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并对创举科技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中“七、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调整、终止以及权益处置办法”之“(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修订前:
……3.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因公司发展需要,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修订后:
……3.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因公司发展需要,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的,由公司回购持股平台所持公司全部股份,持股平台取得全部回购价款后,按照如下计算方式向持有人进行分配:
持有人清算分配总价=该持有人初始投资款×(1+4%×持有天数/365)。其中:①4%为年化利率;②持有天数指自持有人将初始投资款支付给持股平台之日起(含当日),至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该终止事宜之日止(含当日)的期间自然日天数。
因回购、清算分配产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若自持有人会议与公司董事会均审议通过提前终止事项之日起,至实际完
成持股平台股份回购之日止的期间内,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回购、清算分配价格将参照本计划关于除权除息调整的相应规则进行调整。……
除上述调整外,创举科技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主办券商认为,创举科技本次对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时的股份回购设置符合《监管指引第 6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规定。
二、关于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1、2026 年 1 月 30 日,创举科技员工持股计划 2026 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2、2026 年 1 月 30 日,创举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3、2026 年 1 月 30 日,创举科技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
《关于<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因参会监事均需回避表决,故直接提交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同时,监事会对创举科技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修订事项出具了审核意见。
4、2026 年 1 月 30 日,创举科技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
披露平台(https://www.neeq.com.cn)披露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稿)》《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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