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9
公告编号:2024-021
证券代码:872307 证券简称:创举科技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制定<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并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下统称“承诺人”)作出及履行承诺的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公告编号:2024-021
第三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要求,承诺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条 公司及承诺人在公司股份制改革、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五条 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六条 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公告编号:2024-021
第十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本所另有要求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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