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72307 证券简称:创举科技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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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
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并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股东以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确定的基本原则及《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子公司(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企业内设机构未经授权不得办理对外担保业务。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 除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若确有需要,则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包括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
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并且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以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的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在股东大会
的授权范围内享有对外担保的决策权,并管理和具体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主体信息及资信状
况,并对该对外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建立对外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或权利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被担保人向公司申请担保,应当向公司提供: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股
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提供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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