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72307 证券简称:创举科技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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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
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并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确定的基本原则及《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五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 1 年(含 1 年)的
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 1 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出资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四)公司控股、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五)公司将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 公司或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对外投资活动,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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