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1-08
证券代码:872307 证券简称:创举科技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23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天津市创举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原天津市创举科技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公司依法承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天津市创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为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六路 2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8140 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经营宗旨:务实求发展,携手创繁荣。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新材料、化工设备、电子信息技术开发、咨
询、服务、转让;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电子元器件、化工(危险品及易制毒品除外)批发兼零售;塔器设备制造、安装;化工工程总承包;道路桥梁检测咨询服务;压力容器设计、制造。(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为根据《公司法》规定由天津市创举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成立: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3 月 9 日出具的
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6)第 214005 号《审计报告》,截止 2016 年 10 月 31 日,
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值人民币 56,546,392.130 元,根据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3 月 10 日出具的北方亚事评报字[2017]第
01-066 号《评估报告》,截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净值人民
币 7,385.75 万元;将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值中的 1200 万元折合成股份公司股份总数 12,000,000 股,每股股
价 1 元,计 1200 万元,其余溢价部分 44,546,392.130 元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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