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23
证券代码:872301 证券简称:东方亮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东方亮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西东方亮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东方亮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东方亮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对公司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用途使用管理与监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辞予以追回,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予以罢免。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要求的格式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 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验资报告。。
第九条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专门部门办理。同时,公司所指定的专门部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符。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严格按
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公司以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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