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3
公告编号:2024-014
证券代码:872300 证券简称:玉柴动力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广西玉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6 月 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6 月 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诉一汽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玉州区人民法院
于 2023 年 8 月 1 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一汽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78,125,928.74 元给原告广西玉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一汽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广西玉柴动力股
份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以 78,125,928.74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
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0%计算)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 444,543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449,543 元,由被告一汽
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2023 年 12 月 25 日,公司与一汽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
公告编号:2024-014
就本案甲方尚欠乙方的货款本息,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认,甲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78,125,928.74 元(大写:柒仟捌佰壹拾贰万伍仟玖佰贰拾捌元柒角肆分)。
甲方按照约定向乙方足额支付全部款项后,双方涉诉纠纷至此终了。乙方于收到全部款项后 3 日内向法院申请执行结案。乙方不得就甲方已履行的事项重复申请强制执行,亦不得以其他方式干扰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并要求乙方消除对甲方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如甲方不按本协议第一项约定的时间按时支付的,乙方可随时申请法院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按照先息后本的方式,甲方已支付的款项从中扣减。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西玉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秀红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一汽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系柴油机生产商,自 2020 年起,原告陆续向被告提供柴油机等。
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柴油发动机购销合同》约定:1、所有货款必须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付清;2022 年 10 月 24 日,原、被告在对双方往来账目进行对
账结算后确认:截止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 82,816,144.74 元。
本次对账后,被告继续向原告购买柴油机。至今尚拖欠货款 78,339,648.74 元。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均未果。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判决被告支付货款 78,339,648.74 元及违约金 2,209,047 元给原告(违约
金分两部分计算:1、以 83,365,674.97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至 2022
公告编号:2024-014
年 12 月 31 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 50%;2、以 78,339,648.74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计至货款及违约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 50%计。以上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止,违约金共2,209,04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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