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72293 证券简称:ST 农匠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西咸新区农匠优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西咸新区农匠优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咸新区农匠优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西咸新区农匠优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通过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下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办法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为定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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