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72290 证券简称:轻冶股份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郑州轻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 7 个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郑州轻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轻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郑州轻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
第三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构成
第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与实物形式);
(七)担保;
(八)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权、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五)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关联交易分为日常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
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投资(含共同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务资助(公司接受的)等的交易行为。
第六条 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因与公司或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具有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为公司潜在关联人。
第十条 仅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一)与公司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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