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2272 证券简称:华达建业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北京华达建业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公司规范运作相关制度文件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华达建业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华达建业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北京华达建业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公司、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信息披露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挂牌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和
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 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
件;
(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中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中期报告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 以书面
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 中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如有);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
件;
(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
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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