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7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百拓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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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百拓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26G20230314-1 号
致:广东百拓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百拓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邹碧波律师、丁颖律师(以下合
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 时 00 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百拓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广东百拓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并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 时 00 分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
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3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为 5,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该等股东均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
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旭主持。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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