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2261 证券简称:索尔玻璃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南京索尔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12月12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募集资金限定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用途,公司董事会
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索 尔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 公司须按照《股票发行方案》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使
用。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或授权,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告的募集资金 使用用途。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为当次股票发行而批准设立的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用途、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3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五)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复印专户资料;
(六)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违约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视为协议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由公司董事会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
第七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
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
专户,另行开立募集资金账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
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
募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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