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2260 证券简称:百丰医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辽宁百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5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辽宁百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辽宁百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百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公司召开监事会除应遵守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监事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审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余两名由监事会提名,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为 1 人。
第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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