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银山棉麻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 第 01070 号
致:合肥银山棉麻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以及《合肥银山棉麻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银山棉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刘倩怡、瞿亚丽律师(以下简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验证,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 时在安徽省合肥市
公司董事长苏宁东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4 日 15:00 至 2025 年 5 月
15 日 15:00,由登记在册的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提交投票意见。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众公司办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
东共计 16 名,代表公司股份 34,028,5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77%。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4 名,代表公司股份33,916,5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57%,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2025 年5 月 9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的股东代表。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表出席的,出具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人持股凭证。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 2 名,代表公司股份 112,0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20%。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天禾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公众公司办法》《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天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1、经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根据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2 名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会投票。
3、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会在审议有关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验证,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公众公司办法》《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为:
1、审议通过《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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