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2217 证券简称:瑞普股份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河北瑞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本
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河北瑞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正确的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北瑞普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披露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三条 公司依法编制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先审查后,置备于公司住所,并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媒体发布。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四条 主办券商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应当更正或补充。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本制度所称“主办券商”指推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按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除依法或者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有关自律规则需要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
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自律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主办券商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二条 由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挂牌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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