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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3 18:07:08 股吧网页版
利农生物: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3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和利农生物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中国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周大福金融中心 14、15 楼(510623)

14/F、15/F, CTF Finance Centre, No.6, Zhujiang East 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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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86 20-8527 7001 Fax: +86 20-8527 7002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和利农生物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5]第 076 号
致:广东和利农生物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和利农生物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和利农生物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2025 年 5 月 12 日 10:00,本次股东会于广东和利农生物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9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0名,代表股份合计4,522.7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5,529.00万股的81.80%。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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