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6
润和催化剂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份......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8
第五章 董事会......29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9
第七章 监事会......4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4
第九章 通 知......4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50
第十二章 附则......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润和催化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由乐山润和催化新材料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00565677369A。
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为“润和催化剂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Rezel
Catalysts Corp. ”。
第三条 公司住所为乐山市五通桥区盐磷化工循环产业园福华组团内。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为 362,578,994 元。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七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列人员之间有关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提起诉讼的,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科技报国、追求卓越”的企业理
念,创办一流现代高科技企业,为国家和社会创造财富,为股东创造最大收益。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催化剂、分子筛研发、生产、销售;FCC 催化剂、RFCC
催化剂、PFCC 催化剂、DCC 催化剂、脱氢催化剂、高效环保催化剂、增汽提辛降烯烃助剂、辛烷值助剂、提辛降烯烃助剂、ZSM-5 助剂、催化裂化活化剂、沸石分子筛及其他炼油催化剂的研发、生产、销售;沥青生产与销售;再生物资回收、销售;科技推广及应用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或禁止公司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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