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2202 证券简称:聚力粮机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安徽聚力粮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不涉
及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况。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聚力粮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安徽聚力粮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统一性,切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安徽聚力粮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能保证
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主办券商负责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置备于公司住所和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在审计过程中公司不得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
审计报告或者阻碍其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五)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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