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2202 证券简称:聚力粮机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安徽聚力粮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存
在回避表决情况。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聚力粮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徽聚力粮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规范运作,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安徽聚力粮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 在本规则中,股东会指公司股东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五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
况下,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上职权范围内行使
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的情况及召开时间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股东会的召开方式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九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所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但本规则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2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董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2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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