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证券代码:872186 证券简称:长江期货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附件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
东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以下统称为“股东
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且获得董事会同意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董事会
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收到提议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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