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证券代码:872186 证券简称:长江期货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全文“总裁” 全文“总经理(总裁)”
全文“副总裁” 全文“副总经理(副总裁)”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公司监督管 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范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性文件的规定,制订《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 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长江期货
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七条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总经理(总裁)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总裁)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第(三)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转让给职工。 份总数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六条 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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