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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17 17:46:09 股吧网页版
英华融泰: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7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华融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BEIJING HUATANG LAW FIR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11 号国宾酒店写字楼 308 室

Room 308, Guobin Hotel, No.11 Fuchengmenwai Dajie, Xicheng District,Beijing
电话:(010)68001684/5/6/7/8 传真:(010)68006964 邮编:100037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华融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英华融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英华融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晓军律师、张宇明律师出席公
司于 2025 年4 月 17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到会登记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相关的文件或材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 年 3 月 28 日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www.neeq.com.cn)披露了《英华融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英华融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和《英华融泰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玉刚先生主持。会议
就会议通知所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公司自然人股东刘玉刚、牛欢、盛刻索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代表股份46,756,6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93.504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股东均为2025年4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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