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09 18:11:03 股吧网页版
华联电子: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9


公告编号:2025-032

证券代码:872122 证券简称:华联电子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厦门华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厦门华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于目前经营情况和长期战略规划考虑,为配合公司集中精力做好经营管理,进一步提高决策效率,经公司慎重研究决定,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对异议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
(一) 主要内容

鉴于公司拟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为充分保护异议股东的权益,公司制定了相应的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由公司出具承诺,承诺由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对满足条件的异议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回购。
(二) 回购义务人

√挂牌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其他

(三) 回购对象

回购对象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未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或参加股东会会议但未对终止挂牌事

公告编号:2025-032

项投同意票的股东。
(四) 回购数量

回购股份的数量以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其持有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 回购价格

回购价格原则上以异议股东取得该部分公司股票的初始成本价格(其中成本价格不含交易手续费、资金成本等,并需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为依据,具体回购价格及回购方式以届时与各方协商确定为准。

自公司披露终止挂牌相关提示性公告首日或自其知悉公司拟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之日(以二者孰早为准)至公司股票因本次终止挂牌事项停牌期间,如果以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方式取得的公司股票,其交易成本价格不作为回购价的参考价格。
(六) 申请回购的方式

1、自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股东申请回购的有效期;

2、异议股东需在上述有效期内将书面回购申请材料通过亲自送达(以亲自送达公司的时间为准)、邮寄送达(以快递签收时间为准)方式交付至公司,并同时将回购申请材料的扫描件发送至下述电子邮箱(wangqiuhan@xmhl.com.cn);
3、书面回购申请材料包括:

(1)经异议股东签字或盖章的《回购股份申请书》原件,其中必须载明股东姓名或名称、证券账户号码、要求回购股票的数量、有效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2)异议股东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自然人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本人签字并署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法人、其他组织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署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3)异议股东交易公司股票所有历次交易的完整的交易流水单或投资款支付凭证复印件或其能够有效证明其取得公司股票价格的证明材料(加盖证券营业部公章);

(4)若异议股东未在接受股票回购的有效期限内按指定方式提出回购申请,

公告编号:2025-032

则视为同意继续持有公司股票,回购有效期满后,公司不再承担回购义务。
(七) 回购履行期限

自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之日起 30 日内,为异议股东申请回购的有效期。
(八) 争议调解机制

若因该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引起的或与该异议股东保护措施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 公司联系方式

联系人:汪秋寒

联系电话:0592……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