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1
证券代码:872109 证券简称:光隆能源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浙江光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1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光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光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并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级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副总经理以及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系总经理经营班子成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五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7、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8、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董事会决定聘任总经理及其经营班子人员后,应与总经理及其经营班子成员分别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或处理有关事宜;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和其他应由总经理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十五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第十一条 经董事会特别授权,总经理负责组织公司有关部门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等方案,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初审。
第十二条 总经理有权决定公司以下限额内的对外投资、资产和权益的处置等事项:
1、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的对外投资(包括实业投资和风险投资)项目;
2、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的内部项目投资(“内部项目投资”指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内、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计划内的项目);
3、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的资产和权益的处置事项(包括资产的委托管理、资产购买、租赁、出售、划拨、赠与和许可使用等方式)事项。
4、单笔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银行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