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1
证券代码:872109 证券简称:光隆能源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浙江光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1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光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光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公司资产的经营效益,使其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光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并获取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的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二)公司的对外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四)公司的对外投资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五)必须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在同等投资收益的情况下,在选择投资项目时,要先公司内,后公司外;
(六)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作为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作为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参与研究、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项目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和合营、租赁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对子公司进行责任目标管理考核。
第八条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等投资项
目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及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的权限原则上集中在公司;子公司采取授权方式取得投资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及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决策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和相关建议。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子公司可以提出书面的投资建议或信息。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项目投资所需资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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