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5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广西昊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4)第【5039-1】号
致:广西昊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昊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炼、梁定君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西昊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4年4月23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15日上午10:00在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0号星岛国际4楼公司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吴岚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一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16,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0%。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身份证或其他能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该等股东均于2024年5月10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监事、信息披露负责人、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指派的经办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根据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 16,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100%;
反对股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弃权股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数 0%。
2.《<2023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 16,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100%;
反对股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弃权股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数 0%。
3.《<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 16,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100%;
反对股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弃权股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数 0%。
4.《<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 16,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100%;
反对股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弃权股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数 0%。
5.《<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 16,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100%;
反对股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弃权股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数 0%。
6.《<关于委托理财>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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