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10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65 号
关于对长沙市鸿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长沙市鸿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龙生物),挂牌公司四川中置添颐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中置添)的收购人。
经查明:2023 年 6 月,原控股股东辽宁格物商贸有限公司
持有的ST中置添31,669,905股股份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冻
结。2024 年 4 月,鸿龙生物通过司法拍卖方式持有 ST 中置添
31,669,905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99.94%,鸿龙生物成为ST 中置添控股股东,构成收购。
对于上述收购事项,鸿龙生物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财
务顾问专业意见》《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截至目前,收购人仍未披露上述文件,也未披露相关的收购进展公告或者终止公告。
鸿龙生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鸿龙生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收购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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