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2092 证券简称:易畅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北京易畅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易畅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该议案尚需提请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易畅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易畅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会的正常秩序和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
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 修改本章程;
(十)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管理制度及管理制度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批准的担保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几乎;
(十三) 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事项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2、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十四) 审议需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
(十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公司上市作出决议;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但不包括与开展证券业务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条 除遵守前条规定外,对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担保事项,也须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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