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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3 16:59:22 股吧网页版
三驰惯性: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72069 证券简称:三驰惯性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北京三驰惯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三驰惯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治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该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三驰惯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三驰惯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并参照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三驰惯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身份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
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子公司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并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报告报公司总经理核准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出具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与此相关的核准文件应抄送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存续期间,子公司协助公司相关部门行使担保事项日常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审议。

第六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此种情况下,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上述第(一)至(三)项情形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以不经过股东会审议批准。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会审议上述第(四)项担保行为涉及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
会决议。

股东会在审议决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会审议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的单项或现有存续的累计担保金额不得
超过本制度第六条关于股东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或不得超过股东会对董事会对外担保的授权范围。超过董事会的审批权限或授权范围的,董事会应提出预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
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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