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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3 16:56:14 股吧网页版
三驰惯性: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72069 证券简称:三驰惯性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北京三驰惯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三驰惯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治理制度《股东会议事规则》,该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三驰惯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三驰惯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召集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公司的年度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八、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十条规定的对外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涉及重
大资产重组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在行使上述职权时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为提高公司运作效率,股东会按照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且谨慎授权的原则,授权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六条 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
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公司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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