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72055 证券简称:天意药业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徐州天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徐州天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徐州天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
法权益,提高公司股东会议事效率,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徐州天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力。
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职,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应
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以下统称“股东会”)。年
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在本规则的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需说明理由。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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