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公告编号:2025-013
证券代码:872038 证券简称:帮实科技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杭州帮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3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3 月 2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嵊州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3 月 25 日,嵊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公司诉嵊州市科学技术局、嵊
州市科技创业中心关于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一案。
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司收到嵊州市人民法院传票,开庭审理日期为 2025
年 6 月 26 日,案号:(2025)浙 0683 行初 24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杭州帮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公告编号:2025-013
姓名或名称:嵊州市帮实科创孵化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楠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嵊州市科技创业中心
主要负责人:李的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嵊州市科学技术局
主要负责人:王哲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嵊州市帮实科创孵化中心有限公司由原告杭州帮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设立。被告嵊州市科技创业中心系中共嵊州市委批准,被告嵊州市科学技术局出资设立的事业单位。
2019 年 5 月 29 日,原告杭州帮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帮实科技”)
与被告嵊州市科技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嵊州科创中心”)签署了一份《合作运营科创孵化器协议》,协议约定,科创孵化器位于嵊州经济开发区浦南大道 388
号,占地面积 36.7 亩,总建筑面积 4.8 万平方米,合作期限为 5 年,甲方(嵊州
科创中心)每年向乙方(帮实科技)支付孵化器运营费用 250 万元,并负责孵化器必须的装修改造经费约 200 万元,乙方负责孵化器的日常运营和管理,承诺在2021 年底前将科创孵化器创建成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合作运营经费、开办经费均汇入乙方在嵊州注册设立的运营公司。甲方与入孵企业签订房租合同,房租费由甲方收取,并缴入财政专户。乙方负责与入孵企业签订孵化协议,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收取使用,水电费由乙方代收代付,餐饮由乙方自营。政府奖励或补助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资质认定奖励、投融资奖励、人才引
公告编号:2025-013
进奖励等)均归属于乙方。
协议签署后,嵊州市帮实科创孵化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帮实科创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在嵊州当地予以设立。
2020 年 7 月 31 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因甲方
经费支付延后至 2019 年 8 月 27 日,经费到位后乙方正式进驻,2019 年相关数
据指标相应调整,对原协议进行补充:乙方承诺在 2019 年度新增入孵企业 7 家,
其中科创大楼 A 座入孵率达到 30%;2020 年新增入孵企业 30 家,其中科创大楼
A 座入孵率达到 60%……由于水电费账户及缴费账户无法变更,原协议第五条修改为:“乙方负责与入孵企业签订孵化协议,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收取使用,水电费由甲方收取支付,由乙方负责催缴,餐饮由乙方自营。甲方支付给乙方每一年
孵化器运营经费的 50%(非考核部分)需在每年 8 月 27 日前支付到位。原协议
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不变,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递交嵊州市人民法院解决。
2024 年 7 月 26 日被告嵊州科创中心通知不再续约,原告在 2024 年 8 月 26
日下午结束运营,双方办理了交接工作。
原告按约定履行了相关的义务,完成指标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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