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31 17:26:34 股吧网页版
唯普汽车:董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31


证券代码:872019 证券简称:唯普汽车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广东唯普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
于撤销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4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唯普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广东唯普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85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证监会公告[2013]1 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受股东会委托,负责
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机构设置、召
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董 事

第四条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董事的人数合计不得超过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董事按照下列程序选举:

(一) 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方式提出;

(二) 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 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前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审议;

(五)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议案,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六)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七条 董事在股东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股东会并就其是否
存在下列情形向股东会报告: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在接受聘任前应当确保在任职期间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董事会职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不得……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