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2018 证券简称:鲁班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州市鲁班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票,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州市鲁班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鲁班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一步增强公司透明度,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85 号)(以下简称“《非公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广州市鲁班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如有)发生的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
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专职负责信息披露人员的意见。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需及时披露,或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有任何疑问的,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咨询。
第三条 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三)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董事会应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自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露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立即公告。
(五)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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