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公告编号:2025-026
证券代码:872018 证券简称:鲁班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州市鲁班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4 月 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4 月 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该案件目前处于一审阶段,于 2025 年 6 月 6 日第一次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州市鲁班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佛山市恒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告编号:2025-026
2020 年 9 月 2 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佛山市众纺智园 10、
11、21、22 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日,双方签订了《众纺智园 10 栋、11 栋、21 栋、22 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上述案涉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广
东省佛山市众纺智园 10 栋、11 栋、21 栋、22 栋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总
承包施工,项目总建设面积 26610 平方米,合同金额暂定为人民币伍仟万元(不含独立工程的造价金额),承包范围包括:基础工程、土建工程、幕墙工程、防雷工程及其他配套工程。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总承包施工义务,但被告由于诉讼案件导致
账号被查封,自 2022 年 6 月份开始就无法正常经营。2022 年 10 月 11 日,被告
正式向原告发出编号为“恒顺通(工)函字【2022】212 号”《工程指令单》,通知
原告承包施工的 10 栋、11 栋、21 栋、22 栋建设工程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停工。
双方因工程结算、停工损失等问题产生争议,广州市鲁班建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8 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一审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广东省佛山市众纺智园 10 栋、11 栋、21 栋、
22栋总承包工程施工结算款人民币8614986.12元并以人民币8614986.12 元为基
数计算自被告指令停工之日 2022 年 9 月 1 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至实际清偿之日
的违约金。
2、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停工损失费合计人民币 10121286.09 元(含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确定性意见 5104999.66 元、选择性意见 1354148.5 元、幕墙材料及加工费补偿款:3662137.93 元)
3、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大岸村地段的佛山市众纺
智园 10 栋、11 栋、21 栋、22 栋及其地下室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上述工
程款及停工损失索赔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佛山市众纺智园 12 栋、20 栋、23 栋、24 栋
及其地下室建设工程-基坑支护及桩基础抢险工程施工结算款人民币 1733701.66
元并以人民币 1733701.66 元为基数计算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
公告编号:2025-026
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
5、判决原告对被告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大岸村地段的佛山市众纺智园
12 栋、20 栋、23 栋、24 栋及其地下室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上述第 4
项诉讼请求确认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60000 元
7、判决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 53954.44 元。
8、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合计诉讼标的:20583928.31 元。
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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