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72017 证券简称:八通生物 主办券商:华林证券
上海八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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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本
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八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上海八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八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为第三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以第三人身份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借贷、买卖等经济活动形成的债务清偿、合同履约等义务,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
抵押或质押等行为。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部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也视为对外担保。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
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参照本制度执行。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经其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股东会批准后,依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
程序审议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
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公司以保证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董事会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为公司控股 70%以上的子公司或控股 70%以上的孙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
本条关于反担保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
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
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时,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关联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批准除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之外的其他
对外担保行为。董事会在审议为董事本身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董事不得参与该项表决。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守本条的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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