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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5 15:37:40 股吧网页版
八通生物:监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72017 证券简称:八通生物 主办券商:华林证券
上海八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本
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八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八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及其成员的行为,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八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
司董事会、经理、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
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股东代表监事二名,职工代表监事一
名。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由公司监事担任,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
免。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作报告;

(四)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履行其职务。

第九条 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
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监事会应当提交有关公司过去一年度的工作报
告,内容为: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及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监事。

第十二条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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