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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3 15:50:02 股吧网页版
峰杰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71987 证券简称:峰杰股份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峰杰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于2025年12月2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峰杰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广东峰杰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
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
发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峰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广东峰杰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
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
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 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
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本制 度的有效实施。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并将募集资金专户作为认购账户。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办理股票登 记手续时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核实。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 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 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在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且验资完成后可以
使用募集资金;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

(1)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2)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北京证券交易所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3)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
的募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 财产品。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发行人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 集资金;变更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 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 用途的,可以在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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