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16
重庆协洽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峰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事项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下发的《关于广东峰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项目的反馈意见》已收悉,重庆协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协洽律所”),经对反馈问题进行认真的研究和核查后,针对需要律师回复的事项,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反馈问题:1.关于本次收购目的及后续计划,请进一步说明本次收购目的及后续计划。重点披露后续的资产注入计划。请收购人、财务顾问、挂牌公司律师事务所、收购人律师事务所针对审查关注事项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反馈回复: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及核查收购人提供的对本次收购目的及后续计划的进一步说明,发表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本次收购目的
购人将积极寻求具有市场发展潜力的投资项目或资产并纳入公司,拟向挂牌公司提供资金及资源支持,不排除将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智能家居业务板块置入公众公司,提高公众公司的产品质量及销售能力,改善公众公司资产质量,增强公众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提升公众公司股份价值和股东回报。
二、本次收购后续计划
(一)对公众公司主要业务的调整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 12 个月内,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收购人将在公众公司原有业务基础上,积极拓展具有市场发展潜力的业务,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部分下属企业经营智慧家居相关业务,为用户提供全方位的智能家居解决方案,具有一定的市场规模及良好的发展前景,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实际控制人不排除将下属智慧家居业务板块置入公众公司。如果根据公众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对公众公司管理层的调整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 12 个月内,收购人将根据公众公司的实际需要,适时对公众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必要的调整建议。如果根据公众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对公众公司组织机构的调整
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 12 个月内,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组织结构的调整计划。如未来收购人就公众公司组织结构提出调整建议,将会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公众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 12 个月内,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根据公众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对公众公司资产进行处置的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 12 个月内,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及其控制下的经营主体的资产进行重大处置的计划。如果根据公众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公司员工聘用做出调整的计划
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员工聘用做出调整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 12 个月内,如果根据公众公司业务调整需要对公众公司人员进行聘用与解聘,公众公司将按照公众公司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员工聘用与解聘的合法合规。
本所律师认为,《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收购目的及收购方在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
容。
(正文结束)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协洽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峰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事项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盖章页)
经办律师签名:李佳杰
经办律师签名:胡建
负 责 人:李佳杰
重庆协洽律师事务所
202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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