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1982 证券简称:瑞美股份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武汉瑞美展览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武汉瑞美展览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经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武汉瑞美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能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瑞美展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三条 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方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 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 代理;
(五) 租赁;
(六) 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七) 提供担保;
(八)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赠与;
(十二) 债务重组;
(十三) 委托或受托购买、出售;
(十四)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五)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十六) 其他可能导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等价有偿、公正公平原则;
(三)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实行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证券律师、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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