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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5 15:32:20 股吧网页版
瑞美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1982 证券简称:瑞美股份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武汉瑞美展览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武汉瑞美展览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经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武汉瑞美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参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武汉瑞美展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指公司对包括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需要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适用第本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核管理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控股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财务部及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

第九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和/或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其资信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
及财务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公司财务部将申请报告提交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同意后,转报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财务部和董事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除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提供资料不充分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二年亏损,或者经营状况已经恶化、资不抵债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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