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1982 证券简称:瑞美股份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武汉瑞美展览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武汉瑞美展览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经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投资管理,实现战略投资目的,保障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武汉瑞美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武汉瑞美展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正确决策、高效管理和有效控制公司投资行为,保障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收益,提高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投资等。
按照投资期限分类,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 1 年(含 1 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权
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第四条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应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公司应在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决策与执行、记录与保管、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岗位相互分离,不得一人兼任两个岗位。
第七条 股东会、董事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对外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对外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对外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在十二个月内单笔或对同一事项累计交易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相当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 十以下的事项进行决策,凡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的交易事项需要提交股东会 审议批准。
第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达到或超过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标准的,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策。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交易标的为股权,且交易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适用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的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投资,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及相关性,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对应适用第八条或第九条的规定。已按照第八条或第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应当参照本章规定的决策权限和程序报公司审批。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法规、规章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
规定执行。
国家有权机构对公司对外投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三条 在进行对外投资项目决策之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的机构或人员,作为进行对外投资决策的参考。
对外投资项目需要进行审计、评估的,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其中: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需报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实施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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