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6
证券代码:871955 证券简称:闽威股份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福建闽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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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建闽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闽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福建闽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股票、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或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无需审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或者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公告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身份依照《公司章程》予以确定。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视频、电话会议或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之一参加股东会的,即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出具见证法律意见书,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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