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08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105 号
关于对滨州隆鑫天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滨州隆鑫天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鑫股份),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延静里中街 3 号。
刘国华,公司董事长。
刘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隆鑫股份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0 年,隆鑫股份的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山东鲨鱼菲特健
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鲨鱼菲特)销售货物 30,536,872.53元,金额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93.70%;2021 年,隆鑫股份的控股子公司向鲨鱼菲特销售货物 53,813,392.52 元,
提供劳务 237,949.64 元,金额合计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44.23%。上述关联交易隆鑫股份未及时审议披露,
后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5 月 16 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
补充审议披露。
隆鑫股份违规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第一百
零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1年 7 月 30 日发布)第一百零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规则》)第一百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
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第四十二条和《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董事长刘国华和董事会秘书刘锐负有责任,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和《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隆鑫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刘国华、刘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规范公司治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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