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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9-08 17:33:3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滨州隆鑫天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9-08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105 号

关于对滨州隆鑫天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滨州隆鑫天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鑫股份),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延静里中街 3 号。

刘国华,公司董事长。

刘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隆鑫股份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0 年,隆鑫股份的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山东鲨鱼菲特健
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鲨鱼菲特)销售货物 30,536,872.53元,金额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93.70%;2021 年,隆鑫股份的控股子公司向鲨鱼菲特销售货物 53,813,392.52 元,
提供劳务 237,949.64 元,金额合计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44.23%。上述关联交易隆鑫股份未及时审议披露,
后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5 月 16 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
补充审议披露。

隆鑫股份违规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第一百
零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1年 7 月 30 日发布)第一百零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规则》)第一百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
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第四十二条和《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董事长刘国华和董事会秘书刘锐负有责任,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和《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隆鑫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刘国华、刘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规范公司治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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