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6-05
证券代码:871945 证券简称:隆鑫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滨州隆鑫天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6 月 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滨州隆鑫天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募
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滨州隆鑫天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在上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披露。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的、依法具有资质
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
(三)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第十九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发行人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
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后,才能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并有明确的
用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并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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